家事法官“支招”妇女维权 城事-吉林站 王金顺 3694661
家事法官“支招”妇女维权 城事-吉林站 王金顺 3694661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吉林站 > 城事

家事法官“支招”妇女维权

——丰满法院家事法庭妇女权益保护案例

2023-03-03 10:27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阳春三月,又一个三八妇女节伴随着春天轻盈的脚步翩然而至,在这样富有意义的节日来临之际,家事法庭格外关注着江城妇女的婚姻幸福,下面是家事法官们准备的近年受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助力妇女同胞们提高维权能力。

  高某与王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王某现年12岁,高某与王某某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王某某经常酒后无端殴打高某,高某为了女儿,也为维护完整的家庭,总是对王某某的行为妥协、忍让,近年来,王某某殴打高某的行为变本加厉且不择手段, 2020年8月,王某某酒后再次殴打高某,致其身体多处损伤,王某某家暴行为,给高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痛苦和创伤,使其失去了与王某某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20年11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高某主张与王某某离婚,理由为王某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并提供了报警回执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王某某不同意离婚,但是王某某客观上对高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并造成了高某轻伤的损害后果,现高某坚持离婚,加之王某某的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此情形下,高某与王某某之间不具备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故本院判决准予高某与王某某离婚。

  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条件之一,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作为离婚的理由在诉讼中提起。面对家庭暴力,维权须注重举证,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其应当对对方的暴力行为以及损害后果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将影响法院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长期性、持续性是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时的主要考量因素,对婚姻关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无过错方一定要收集保存好可作为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照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当地妇联的调解笔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有条件的应及时报警,并到医院就医,保留好医院诊断等相关证明。

  图文来源:丰满区人民法院

编辑: 王金顺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