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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案例:被继承人死亡 生前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2021-02-25 14:00 | 来源: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碰到欠钱的人死亡,债权人应如何追偿、向谁追偿?应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近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受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朱某某生前经营吉林市昌邑区某钓鱼场,王某某经营渔业批发生意,2020年朱某某在王某某处陆续进购鲤鱼投放到钓鱼场内,2020年9月份,二人经过对账核算,朱某某尚欠王某某鱼款共计50万元。朱某某于2020年10月份因病突然去世。朱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张某、儿子朱某乙、女儿朱某丙、母亲高某。另朱某某名下有一套房屋。王某某的诉求要求朱某某的继承人张某、高某、朱某乙、朱某丙偿还朱某某生前欠王某某的鱼款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朱某某名下的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50%系朱某某的遗产,朱某某的继承人张某、高某、朱某乙、朱某丙在继承朱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王某某欠款5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欠的债务应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二者的主张不一样结果不一样,如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李秋颖 

编辑: 房彦妮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