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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举行《吉林市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1-10-20 17:0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近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开印发了《吉林市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以下简称《热费退还办法》)。

  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该《热费退还办法》的政策内容,10月20日上午,吉林市举行了《吉林市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热费退还办法》是维护热用户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是供热企业执行测温退费的标准。原《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简称《退费细则》)是2005年制发的,现已经执行16年,随着经济发展《退费细则》退费标准较低,对供热企业供热退费力度触动不大,供热企业不达标,供热违约成本低,居民用户未能得到合理补偿,纠纷不断意见较大。近几年,供热费连续调整,退费比例没有做相应调整,居民用户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居民用户对室温检测时间、供热企业退费不及时等问题反映也比较强烈,原《退费细则》已不能满足现阶段供热管理工作需要。

  与原《退费细则》相比,《热费退还办法》增加设置固定测温点规定,实现在线监测供热质量,作为监管和考评供热经营企业依据,加大企业约束力。

  发布会对《热费退还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进行了解读。

  《热费退还办法》主要包括设置固定测温点、退费条件、室内温度检测、退费标准、退费时间、适用范围等15条内容。主要亮点集中在退费标准的调整、入户时间的规定、解决测温争议、明确退费时间、加强处罚管理。

  一是《热费退还办法》对退费标准进行调整。居民热用户当月内三次所测结果平均值低于18℃的,视为当月温度不达标,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8℃-16℃(含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6℃-14℃(含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4℃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100%。

  由于供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供热标准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二是《热费退还办法》明确入户测温时间。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18℃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入户测温时间应当避开十时至十四时。

  三是《热费退还办法》明确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对供热经营企业的测温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及时测温、不按时退费的,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热费退还办法》明确退费时间。供热期结束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在两个月内为缴纳当期热费的居民热用户办理退费,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

  五是加强处罚管理。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企业的测温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及时测温、不按时退费的,予以纠正,依据《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县(市)城区居民热用户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相关活动,非居民热用户和热计量用户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书桥 文/摄 

编辑: 罗丹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