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63人非法燃放存储烟火爆竹被拘留处罚 城事-吉林站 陈尤欣 271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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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63人非法燃放存储烟火爆竹被拘留处罚

2018-08-31 16:24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8月29日,吉林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将进一步强化落实《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的相关措施。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2018年初至今,吉林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6起,行政拘留6人;行政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55起,涉及57人,罚款总计17400元,有效地震慑了违法犯罪。

  吉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通报了五起非法燃放、存储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杨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案件

  2018年1月12日10时许,刑侦支队在治安支队、特警支队配合下,将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抓捕归案,并在丰满区江南乡永安村8队院内仓库查获大量烟花爆竹,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8日将案件移送至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芦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案

  2018年8月7日9时许,高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芦某经营的满天星烟花爆竹零售店(吉林市高新区盈胜御园9号楼6号网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2017年8月21日到期,吉林市高新区安监局于2017年8月22日对该店出具了停止在此处进行经营储存活动的答复,芦某仍在该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五十余箱。

  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芦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但是对烟花爆竹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经营种类和数量的许可,也是对烟花爆竹储存行为的许可,许可证不在有效期意味着储存行为违法,因此,芦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处罚。

  杨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案

  2018年8月8日15时许,昌邑分局民主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吉林市昌邑区十一中日杂批发市场宏伟家具门市房内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随即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嫌疑人杨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杨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昌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杨某某储存烟花爆竹地点为商业区,店铺林立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爆炸引起火灾,人员财产损失无法估量,昌邑分局及时收缴了非法的烟花爆竹,消除了安全隐患。

  刘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2018年8月10日8时30分许,丰满分局红旗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在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对面双鹏冷鲜肉东门前燃放烟花爆竹,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击,将违法嫌疑人刘某某带回调查。经查,刘某某因其经营的双鹏冷鲜肉店开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丰满分局依据《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刘某某做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因为门市店开业,在政府办公区、人员密集地点,在禁放时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为制造噪音,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李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2018年8月17日22时许,高新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在高新区滨江西路烟草公司附近江边,李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依据《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李某某做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某一行4人,2男2女七夕节为了追求浪漫,在松花江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视法律法规为儿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以下是《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公安机关将对有效举报违规燃放、存储者给予相应奖励。

  《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实施的时间?

  《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2012年7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 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14年6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7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

  2012年,我市出台的《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控制孔明灯、氧气炮的施放以及规范烟花爆竹等烟火类观赏品施放,控制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烟花爆竹的燃放量比以往明显减少。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不但扰民、污染环境,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随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的下发,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因此,市政府决定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巩固管理成果,从严管理烟火类观赏品的施放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办法》修订的法律依据?

  《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原来施行的《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参照了北京、长春、杭州等地的作法。

  什么是烟火类观赏品?《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烟火类观赏品,是指利用烟火剂、燃料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色、音响、气动、发烟等效应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日景彩烟、冷焰火以及孔明灯、氧气炮等物品。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哪些种类烟火类观赏品禁止施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和施放的有孔明灯、氧气炮;烟花爆竹中的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极易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的烟火类观赏品。

  哪些属于限制施放类烟火观赏品?

  限制施放类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经营和施放的烟花、爆竹、礼花弹、日景彩烟、冷焰火等烟火类观赏品。

  办法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烟火类观赏品的管理工作。

  办法对限制施放类烟火观赏品的施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定限制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时间、区域。

  哪些地点或者区域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

  (一)下列地点或者区域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

  1、文物保护单位;

  2、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空间)等市政公用设施;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货(堆)场、仓库;

  4、重要军事设施;

  5、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平房密集区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车辆多、施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7、车站、码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及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确需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由市、县(市)公安机关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二)、下列地点和部位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施放烟火类观赏品:

  1、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2、公园及城市景观;

  3、安全、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区域;

  4、高层建筑、建筑工地、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域。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拍摄电影(电视剧)、工程奠基等确需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怎么办?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Ⅱ级以上燃放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Ⅲ级以下燃放的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审批。

  关于施放烟火类观赏品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中规定的无论是禁止施放的孔明灯还是限制施放的烟花爆竹,在我国都有着长久的施放传统,是民间老百姓祈福的一种习俗。单纯的依靠加强行政管理恐怕无法达到目的,只有利用堵疏并济的办法,才可能事半功倍。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如何处理?

  违反本办法主要由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施放烟火类观赏品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施放孔明灯、氧气炮、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极易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的烟火类观赏品。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以及市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二级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违反规定经营孔明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经营除孔明灯以外其他烟火类观赏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金东华 文/摄

编辑: 陈尤欣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