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机动车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小伟(化名)将自己的“爱车”送到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保养。保养前,该公司对小伟的车辆进行了试驾,此时车况完好,于是该汽车服务公司对车辆进行了保养。然而当小伟去取车时却发现车辆无法启动,小伟和汽车服务公司对于车辆损害责任承担问题争执不休,眼看自己的“爱车”经过保养后反倒坏了,而该汽车服务公司却推卸责任,小伟一气之下将该汽车服务公司诉至船营法院。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认定小伟与该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汽车服务公司应在车辆保养后,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但该公司在对车辆进行保养后车辆无法启动,致使车辆无法使用,对此该汽车服务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对于赔偿损失金额,经小伟申请,法官启动鉴定程序,对车辆的损失责任予以了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该汽车服务公司赔偿维修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58769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王书桥 通讯员: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邢飞飞 孙畅
编辑: 李超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