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不同的是,双方争议的案涉房屋系被告李某婚前个人承租的公产房,房改后取得所有权。
原告侯某向丰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其前夫李某名下的房产。涉案方李某辩称,离婚时未对侯某诉请的房屋进行处理,案涉房屋系其婚前取得的公产房屋在与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房改所得。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承租的公产房房改后取得,故该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经审理,可以认定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系一方在离婚后主张对尚未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某与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房改取得诉争房屋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而该房屋为李某婚前承租房房改后取得的房改房,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需要通过购买取得,属于产权房。房改对象是原公产房,所指向的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非以人为单位的个人。故李某以此为由来主张案涉房产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依法确认本案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侯某与李某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现侯某起诉法院要求分割,法院予以支持。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丰满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赵亮
编辑: 李超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