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船营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第三人签名加入债务偿还的案件。
2021年龙某多次向钟某借钱,钟某前前后后一共通过工商银行卡向龙某汇款六次,总汇款金额高达58万元,但是双方都没有约定相关利息及还款期限,龙某则在2021年10月还款4万元后拒绝还款。
2022年1月龙某就带着钟某一行人找了董某的住处,龙某把董某叫到楼下对其说“现在这帮人不放我走,你现在得帮帮我,只要你帮我签一个欠条,我就可以走了。”董某与龙某本身就是亲属关系,出于对亲人的信任,董某在钟某等人的指导下签署了关于58万借款共同还款的借条,后来龙某也没有还款。
2022年钟某就此借款起诉至船营法院,船营法院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开庭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作出判决,判决董某连带承担原告钟某欠款55万元。董某当庭答辩“钟某和龙某的借款我都是不清楚的,我虽然签署了借条,但是我没有收到任何钱,我也没说过替龙某还钱,只是签了个字而已。”但船营法院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的,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龙某签署的借条明显是一个借钱欠条,董某在仔细查验之后还是签下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并加盖了自己的手印。作为一名成年人,董某应该清楚自己的行为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简单的一句“我不清楚,我没有说过我同意还钱”并不能成为他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来源: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编辑: 金作超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