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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调整两项能源价格支持清洁供暖

2018-03-26 14:58 | 来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网

  日前,市物价局根据上级部署,相继出台了落实清洁供暖价格支持政策、调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这两项政策对于我市利用清洁能源供暖及合理开发新能源具有推动和引导作用。

  落实清洁供暖价格支持政策中规定,每个取暖期内,分户式居民电采暖住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即每日8点~21点的峰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每日21点~次日8点的谷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平扣除,其余用电量则视为采暖用电并按峰谷时段电价计算。

  集中式居民和非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政策,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电价为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电价为0.5324元。1千伏以下的蓄热式电锅炉企业每日7点30分~11点30分及17点~21点的峰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79915元、每日21点~次日7点的谷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28565元、平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蓄热式电锅炉企业峰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78415元、谷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28065元、平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5324元。

  此外,鼓励清洁供暖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地源热泵用户全年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标准,采用天然气供暖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集中供热用天然气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商业及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

  调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中规定,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下调0.10元,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的含税价格分别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0.5兆瓦及以下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不变。

编辑: 姜春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